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的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参与企业,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成立公司承担。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转让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转让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向新设立的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立的公司在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人的,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的,合并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报债权的,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并购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重组改制法律规定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采取整体改制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总之,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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