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假名字属于诈骗吗
时间:2023-04-17 20:53:06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欠条假名字属于诈骗吗

1、欠条假名字不属于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般诈骗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1、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可见,行为人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已经是要依法判刑的,那么“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为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而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差异,以当地实行规定为准。当然,司法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具体情况后才能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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