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照国家医师资格证书颁发地点
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9号日照市卫生学校。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二、日照国家医师资格证书颁发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日照国家医师资格证书颁发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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