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会有一部分人为了早点离婚,什么条件都答应,想着先离婚了再说,后面的条件到时候不去管他。这不,最近李晓娟律师接待不少关于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咨询,其中一部分是因为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但离婚后,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
对于这个问题,杭州资深离婚律师依然用一个案件的判决来讲解一下,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2010年,小明与小红在民政局办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10岁婚生子归小红抚养,小明名下房产在离婚后1个月内办过户至孩子名下。离婚后因小明未办过户,引起了诉讼该诉讼。
案情很简单,和大家遇到的问题是不是很像?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具体到本案,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单纯财产赠与。
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规定而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的协议构成赠与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亦不应撤销。
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该由谁来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未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监护人请求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撒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于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情形下,并不涉及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问题,所以在一方违约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无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情况下,另一方应作为监护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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