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应得之利益包括以下五项重要内容:
首先,监护人,尤其是身为父母的监护者,应当负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拥有的房地产问题,例如,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教育,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必要的学杂费用;
其次,同样身为监护人,父母需要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着想,就例如治疗所需,而不得不处置未成年人的财富。
再次,对于有资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来说,如果其对他人做出了伤害性举动,必须要自行承担起从自身财产中付出赔偿费用的责任。所以,当监护人,如父母,需要为这些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弥补时,往往也要考虑到如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所拥有的资产;
第四点,若未成年人的财产遭遇合法的拆除行为,那么即便监护人父母没有主动放弃房屋拆迁的补偿权利,也必须要与相关的拆迁部门达成共识,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来规范并实际操作未成年人财产的处置过程;
最后,当监护人父母需要出售旧房以换取资金用于为未成年人购置新的住房以改善其生活环境时,新购房屋的价值若是等于或是超过了旧房的价值,他们便需要合理地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最大程度地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能通过什么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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