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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方法是什么

2022-12-26 1,983人已浏览
  • 任俊青律师

    任俊青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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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有3种争取最大利益的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以及经济补偿;但是只要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财产,无约定从法定; 2、要收集对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要收集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家暴、吸毒、遗弃家人的不良行为。就是说,如果对方出现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了,当事人同样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在法律上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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