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时,工商局受理时,需要提供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证明,即验资报告。股东以其财产(包括工业机械、房地产、汽车等)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公司成立后,经工商年检发现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要求重新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重新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成功后,客户需要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具体操作可根据客户对基本开户行的选择,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在验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1)客户需提供下列开户资料及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还需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2)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后,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保留印章并复制相应开户信息,账户性质可由原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直接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在非验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1)需持《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到验资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2)核对开户信息后。将验资账户的全部资金(含利息)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开户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作为转账记账凭证的附件。同时,根据客户要求注销临时存款账户或转入其他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
(3)如需将验资账户转入其他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可根据上述开户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后,在系统中直接修改账户属性。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提取出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转出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该行为仍为“提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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