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宁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影,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OLDFLOWPTYLTD,住所地:259-261COLCHESTERROAD,KILSYTH,VICTORLA3137,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A.RolandThomas,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臻勇,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MOLDFLOWPTYLTD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9.06元,减半收取2484.53元,由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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