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09 08:42:40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告:张留生,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业主,住长葛市老城镇三里张村二组。

被告: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福军,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南肖楼村。

被告:贺连彬,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天津市静海县杨成庄乡双窑村。

被告:马洪玉,男,1943年8月11日生,汉族,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义合街永丰二街15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蒙蒙,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恩平,男,1945年11月23日生,汉族,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义合村刘家胡同14号。

被告:马庆智,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义合街永丰二街15号。

被告:于荣松,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现任公司会计,住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南长屯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留生诉被告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及被告马洪玉、于荣松等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洪玉及于荣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履行地均在天津静海县,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张留生与被告天津市盛大薄板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9日在长葛市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其中第十七条明确约定的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洪玉、于荣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张建岭

审判员李占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颖惠

全文8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 最新知识
针对于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于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