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涉及林草地的,林草部门意见;
5、临时用地协议;
6、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7、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8、临时用地位置图及界址点坐标;
9、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选址意见书。
临时用地怎么补偿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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