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有: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4.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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