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规定公司的清算
时间:2023-05-07 19:00:59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4)清偿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由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的剩余财产,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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