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法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3.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与FDB、CFR和CIF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FR、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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