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家新安装的窗帘杆和窗帘掉落将家中电视的显示屏砸坏,张女士认为事发原因是经营窗帘店的王女士安装的窗帘不牢固,因此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损失并返还订购窗帘的费用,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起诉称,2009年4月18日,她和母亲一同到王女士经营的窗帘店订购窗帘。5月16日上午王女士来到张女士家安装窗帘,10点半左右离开。11点左右,张女士和母亲在里屋说话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她们发现刚刚安装好的窗帘已经掉在地上,并将家中液晶电视的显示屏划伤。张女士立即通知了王女士并进行了拍照,王女士和工人也来到现场。张女士认为是王女士安装的窗帘不牢固,导致窗帘杆将电视显示屏划伤。因此要求王女士赔偿电视显示屏的损失5000元并返还订购窗帘的费用16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辩称,他们是在5月7日给张女士安装的窗帘杆,5月16日挂的窗帘,后来接到张女士的电话称窗帘掉落,王女士立即赶往现场。王女士称窗帘是挂在东西向的墙上,掉落后却呈南北向放置,这不符合现实情况。王女士认为窗帘掉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同意张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经现场勘察查明,王女士安装的窗帘杆为白色双杆,墙上有上下两排共六个膨胀螺栓及杆托。窗帘掉落后,仅东侧下方的杆托还在墙上,其余均已掉落。张女士电视显示屏的划痕为白色,方向为自南向北。张女士和王女士均认可窗帘是安装在东西向墙壁上,掉落后呈南北向放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可以证明王女士安装的窗帘及窗帘杆掉落将张女士家中电视显示屏划伤的事实存在。王女士为张女士安装窗帘后应当保证窗帘的正常使用,因安装不当给张女士财产造成的损失,王女士应当予以赔偿。张女士订购的窗帘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张女士要求退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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