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所共同承担的债务皆归类于夫妻共同权益范畴之内。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夫妻之间通过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成之后予以认可等方式,表达出的共同意愿所引发的负债;
第二,夫妻中任意一方在婚姻尚在延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求而产生的借款,此类同样被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当这笔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时,那么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权益范畴了,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借款已经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得到了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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