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责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4-03-18 00:30:06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文件规定了问责范围、责任追究原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细则。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实行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问责范围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素材中提到的责任追究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责任追究的对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素材中提到的责任追究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组织。

这段话阐述了问责范围以及责任追究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素材中提到的责任追究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同时,责任追究也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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