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宜某金所属的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于2010年9月21日发生溃坝,导致石花地水电站全部损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石花地水电站建设水电站可得预期利益更无法实现,应当补偿石花地水电站全部损失。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原告水电站被损毁损失人民币1300万元;信宜某金、某金矿业及宝源矿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外,尾矿坝溃坝致使钱丰水电站的压力管、升压站、工人宿舍等财产被冲毁,电站大坝虽没有溃坝,但已经严重损坏,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类坝,已由信宜市三防指挥部实施拆除,为此,整座电站已完全损毁,没有任何残留值。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9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某金矿业认为,虽然公司是信宜某金的股东,但仅此不能成为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且上述两水电站损毁的真实原因,需要由法庭指定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上述两水电站的可研、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管理和设防标准等作出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认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和原告进一步提出的理由依法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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