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是:
1.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法院立案审查;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有哪些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管辖规则是:
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的法院管辖。
2.因在中国履行涉外合同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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