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之间的关系: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是整个区域,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城市建成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宏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除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外,还包括城市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宏观依据。
③二者规划对象相同,即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但内容和功能不同。(2)二者的协调与联系:①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二者的基本思路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3)二者都应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土地利用分区调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土地保护规划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指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为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因合法转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变更土地使用证附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您提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已经理清了。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二者具有相同的规划对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涉及面广的总体规划。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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