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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则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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