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强拆了不服可以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违建被强拆一般不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一、什么属于违建?
未经许可或批准,私自进行规划和建设的建筑,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私自不经过批准而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边所规定的建筑类型,刻意的去加盖或者改造一些建筑,这些都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还有就是,把短期性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物,这也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其次还有一种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章建筑,那就是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来骗取有关部门的建筑审批文件,这些建筑一旦被查出是用骗取来的建筑审批文件,公文来进行建设的,那么就会被立刻鉴定为违章建筑。
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处理又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违章建筑来说,一般情况下,我们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说违章建筑严重的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者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那么,我们有关部门将会申请强制拆除。如果说这种违章建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没有对市政规划建设产生很大的影响,也符合国家的安全建设规范,那么我们一般情况下采用罚款或者,没收国家所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应注意什么?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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