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运输环节中,作为运营商必须对其经手的货物负有严格的保护义务,对于货物因外力而导致的破损或丧失,应该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运营商能自证所承运运送的货物的损失不是由自身的粗心大意或者过失所引发,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且不可避免的自然力量、货物固有的特性、合理的消耗率及第三方过错等原因所致,则可以免除自己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证明货物的损坏是因为非运营商有意或无意所造成,并且运营商可以举证来支持这一事实,那么就无需向货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运输的货物隶属于如水果这样容易变质的商品类别,即使已在预定的交付期限内完成运输任务,但是如果商品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损耗,运营商对此并不需要负责等等。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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