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06年7月22日上午,李某贵一人上街,据大东关派出所称,在太原市小沟街因突发疾病死亡,当时邓某玉老人打120叫救护车和110报案。当日下午法医做了体表尸检后认为可以排除刑事案件,于是大东关派出所出了一份证明,其上写明经我所查证寻找,无任何身份证明,也无人认识此人。当晚派出所联系大东关街道办事处的刘某梅和太原市永安殡仪馆,永安殡仪馆便将死者进行了火化。其间死者家属在各大医院寻找而且报了警。23日上午家属找到时,死者已成骨灰一堆。我作为死者家属代理人,23日下午介入案件,当晚从永安殡仪馆骨灰里拿出火化记录,其上显示:男,60岁,无名,7月22日23时入场。
****第一被告:太原市****局杏花岭分局。
第二被告:杏花岭民政局。
第三被告:大东关街道办事处。
诉讼请求
要求确认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我认为几种行政判决中只能作这种判决)-
开庭
太原市****局杏花岭分局
证据1显示:24日其在青年报社刊登寻尸启事.24日在并州之剑播寻尸广告。
证据2显示:其给街办出具了证明,证明死者是无名尸。
证据3至7显示:警方当时走访调查过5位群众,在无人认识的情况下才给街办出具死者属无名尸的证明。证据8至10是登寻尸启示时媒体出具的交费时的财务收据,显示:寻尸公告是24日刊登。
证据11至12是杏花岭****分局刑事技术检验室的情况说明,其上写到:勘查完现场后我们向李科敬副队长说明现场情况,根据死者衣着干净整齐、身上携带钥匙等情况反映出死者不应为氓流或无家可归者,强调要保存好尸体,寻找家属,等家属找到后向家属交代死者情况,如家属有疑问可与技术中队联系。证据13是接处警登记表。
证据14至15是《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遗体火化出具死亡证明的通知》。
杏花岭民政局]]答辩意见核心内容:是****局出具无名尸的证明且通知我们后我们才去火化的,我们无过错。
大东关街道办事处
认为自己的作为合理合法。
我的代理意见
关于****
(1)人不是物,但死后的尸体是物,它作为物至少有绿化荒山的作用,只是根据《献血法》不允许有偿转让罢了。
(2)根据高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损害遗体尸骨的,可以要求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层面已对家属对死者尸体享有合法权益作了肯定。
(3)从《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八项、第12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来看,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不在排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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