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性能存在缺陷的,肯定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产品性能有缺陷往往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一)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已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做出说明的情况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对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相应地标明。
4、容易因使用不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的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通过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生产者在生产中的义务(禁止性规定)——“七个不得”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惨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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