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过错责任。一般认为,承运人应委托人的要求。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如果没有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可能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因货物包装和产品缺陷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腐蚀、污染、损坏和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如下:
1、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
2、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3、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4、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5、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
6、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7、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
8、因报关、报检、报验失误,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或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要求而被有关当局征收额外的税费,处以相应的罚款;
9、因代办保险失误,漏保、错保、申报错误,造成委托人不能或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10、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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