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可否请求增加?
时间:2023-05-07 02:21:00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现实生活中,买受人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支付款项后,而开发商却迟迟不予交房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以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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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可否请求增加?

律师补充: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逾期交房是指卖家没有在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买家入住的行为。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因购房者不交纳费用拒绝其入住。

3、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多买,致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无法向购房者交房。

4、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

5、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入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法律条款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律师补充: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慎地签订合同,以防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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