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无罪追究检察院责任吗?
时间:2023-03-07 16:42:09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会追究,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检察院认定有罪意思是检察院以嫌疑人犯罪的理由进行公诉。法院依据事实、理由和法律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一、变更强制措施还会判刑吗

1、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还会不会判刑,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2、如果犯罪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可以判处有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进看守所是否就定罪

进看守所并不必然意味着就可以定罪,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看守所作为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依法侦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则会撤销案件,不会定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就不用定罪。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若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也不会定罪。

因此,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和给其定罪并不具有必然关系,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进了看守所,则说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议家属引起重视,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该款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性规定。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则,不得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基于此项原则,由于人民检察院已作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有罪的法律效力。确实,在起诉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属于控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确定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此,就法律性质而言,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程序性决定,是一个不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其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决,即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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