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企诈骗失职怎么维权
时间:2023-06-21 17:33:46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法条规定,国企里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经手该业务、项目,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个主观评价,通常有这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1.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2.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

3.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

4.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

5.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

6.不辨真假,不调查客户信誉,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

一、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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