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洗钱活动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也就无需接受刑事审判。
在洗钱罪的判定中,首要条件便是明确知晓相关事实,若涉案人员在参与洗钱的过程中对其实质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分子,但同时也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行为人确实对自己所处理的资产的来源以及性质没有任何了解。
若行为人在明知特定款项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财富的真实来源与特性,而提供了相应的资金账户,或是积极协助将这些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流动,甚至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便会被视为触犯洗钱罪。
换言之,行为人必须是在明确知道相关犯罪所得为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实施上述行为,否则,即便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也不能被判定为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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