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回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卖价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赎回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律师拒绝辩护的条件,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其他合法缘由。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议庭应当准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案件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依法必须指定辩护人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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