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底进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05年至2012年,我国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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