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遗嘱非法处分必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有利于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同时,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社会负担,以防遗嘱人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
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
律师补充:
具备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第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第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应从实质内容进行分析。主要遗嘱人在充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生活做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人不仅需要注重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问题。遗嘱人若想要遗产完全按照遗嘱继承,可在遗嘱中直接作出必留份声明,声明的内容可以是具体遗产分配比例,或者具体分配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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