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欠债却未偿还,妻子是否应当为此负责,这主要取决于所涉债务的相关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包含了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以及由一方在事后来进行确认的债务;
此外,也涵盖了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然而,若丈夫所欠之债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此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通常情况下,妻子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在提起诉讼之时,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妻子曾对该债务进行过确认。
若证据不足,妻子很可能不会被列入共同被告。
因此,债权人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针对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证据及法律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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