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认为该案判决说理充分、论证严密,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2020年5月18日,麻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撞伤上班途中的龙某夫妻俩。经交警认定,麻某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夫妻无责任,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麻某勇除承担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外,另一次性赔偿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8000元。麻某勇当即按约赔付68000元。时隔一年,因麻某勇逾期未付尾款20000元,龙某便双方协议未涉及伤残赔偿为由,将麻某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等费用9060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构成侵权与工伤的竞合,龙某可以兼得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兼得的总数上就医疗费等费用只能获赔一次。本案中,麻某勇已赔付106000元中含医疗费在内,而龙某已认定为工伤并领取工伤医疗费等费用44813.59元,可见龙某就医疗费等费用已重复获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即龙某夫妻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73077.31元,而麻某勇已赔付钱款加上原告重复获赔的医疗费等合计为150813元,两者数额悬殊不大,未造成了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不能认定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据此,承办法官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和社会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双方当事人应受调解协议约束,不得随意反悔,依法判决驳回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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