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以上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均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封拍卖。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可以优先购买房产吗
在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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