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员会监察权限有哪些方面
监察委员会在履行其监察职能时,被赋予了广泛的权限。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包括:
1.谈话;
2.讯问;
3.询问;
4.查询;
5.扣押;
6.勘验检查;
7.鉴定等在内的多种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被调查人的情况,并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便进行有效的监察和处置。
二、留置调查规定
1.当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2.这种留置措施通常在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存在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时采用。
3.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实施技术调查措施
1.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以获取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些技术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
2.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时,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3.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监察机关更加高效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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