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什么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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