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责任划分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界定,依托于双方行为方面的过失与否及其严重程度来进行。常规来看,倘若非机动车并无犯错行为,则应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若非机动车存在过失,那么往往是机动车为主导责任方,而非机动车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被简称为车险,亦有“汽车保险”之美誉。此项汽车保险的主要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窃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无过错责任保险、坠落责任保险、划痕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自燃损失保险以及不计免赔额特别约定保险等诸多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责任的划分主要是基于二者各自的不当行为以及其严重性进行考虑一般来说,如果非机动车方并未出现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机动车方必须承担起事故所带来的所有责任反之,如果是非机动车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机动车方将会被认定为主责方,而非机动车方将承担次要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方式充分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有效地维持交通秩序,并且保障各方权益得以最大化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以公正、合理的态度来确定责任归属,从而确保每一方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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