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
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什么情况定为互殴
在刑法理论上,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因为,从客观上看,互殴的双方都是对他方的殴打行为的反击,容易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互殴的核心是互相斗殴。尽管斗殴是互相的,但还是存在着谁先动手与谁后动手的区分。先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属于侵害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后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侵害行为的防御性,属于反击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任。”
正当行为的本质是基于法益衡量说,即利益阙如(利益欠缺)与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攻击性、紧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盗窃罪);
(2)时间条件: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否则构成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共犯中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当防卫→否则构成对第三者防卫
(4)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必须有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
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权: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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