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一般为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且注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人应当在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
商标与原产地标记,谁主沉浮?
金华火腿,是我国传统肉类腌腊食品的精华,具有悠久的历史,驰名中外,现已远销日本、东南亚和欧美各地,1915年还获得巴拿马国际商品博览会一等奖。1983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金华牌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1984年,浙江省食品系统进行改制,食品企业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市、县各级,但当初以统一管理为由无偿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并未下放。之后金华方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纠纷不断。2001年7月4日,国家有关部门还委托与双方无关联关系的京沪法律专家为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金华火腿商标权属之争在上海举行法律论证会。我国各大媒体,如《解放日报》、《钱江晚报》、《文汇报》也都分别发表长篇文章,报道金华火腿商标纷争。有的媒体甚至指出的:凡以地域名为地方传统特色产品品牌的,几乎都有类似纷争,如龙井茶、张小泉剪刀、龙泉宝剑等都与金华火腿一样遭遇了这样那样的工业产权纠纷。纷争了20多年的金华火腿商标事件应该到了解决的时候了,如果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得以解决,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范例。有感于此,笔者对金华商标权属纠纷的相关问题作一法律上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谁是金华火腿商标的真正主人?
金华方与浙江省食品公司这20多年来在金华火腿商标的权属问题上纠纷不断,而纠纷的焦点又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否有资格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
(一)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与浙江省食品公司之间的金华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金华市认为:原金华市浦江食品公司将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让给浙江省食品公司是迫于行政压力,并非其直实的意思表示,该商标转让合同违犯了合同缔结应遵循的自由、平等的原则,因而该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合同,那么浙江省食品公司当初以统一管理为由上缴的金华火腿商标在浙江省食品系统改制后自然也应归还给金华方。对此,笔者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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