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否有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教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诱导、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原雇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仍然取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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