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步是下发征地通知书。县、市国土资源局将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将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安置方式和征地目的。种植或者公告后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求村民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分别处理,并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进行协调。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备案上报。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征用土地,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与业主和使用者确认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的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归档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的试卷应当组织提交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下列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性基本农田;(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得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的,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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