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而诉讼终结,如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判决生效的,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上述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关于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故根据上述规定,只有采取新的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后,原取保候审才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而诉讼终结后,仍然需要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麻烦,很多受案部门一般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共用一个取保候审期限,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综上,笔者建议完善立法,规范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1)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简化程序,在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自动失效制度。在作出撤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生效、法院判决生效后,取保候审自动失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2)简化取保候审程序。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后,受案机关可以重新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合用一个取保候审决定和期限,不要求每个诉讼阶段必须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跨诉讼阶段共用一个取保候审期限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应通知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办理解除手续。(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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