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作业证的批准程序需遵循以下原则:对于火种的批准必须派遣专人到达现场并实地排查防火措施是否具备,经确认具有条件后方可签署点火许可证;
同时,点火许可证仅限于指定的作业地点有效使用,不得随意涂改;在进行点火操作时,必须有安全人员进行全程监护,对点火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防火措施执行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如发现防火措施未得到落实或者存在漏洞,安全人员有权立即制止相关点火操作活动。
《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实施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二)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易燃易爆介质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时,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三)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四)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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