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打索钱电话构成绑架罪
时间:2023-06-11 11:10:29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参与绑架过程,只是帮人打个索钱电话,也构成绑架罪?在东莞虎门打工的温×媛接受别人唆使,便多次拨打被绑架者家属的电话,催要钱款。此案被破获后,温×媛作为从犯,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主犯欠赌债绑架干姐儿子

2005年2月,被告人刘×星因赌博欠下赌债,遂决定绑架其干姐11岁的儿子涛涛,以勒索钱款。同年10月18日至19日,刘×星先后两次打电话给同案的被告阿法告之此事,并商量勒索人民币40万元。经协商,阿法同意打勒索电话,刘×星便给了他一部手机。20日晚7时30分左右,刘×星在黄月家将涛涛骗至其租住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振华路的出租屋。用掺有安眠药的可乐将涛涛药倒。之后,刘×星用手掐住他的颈部,致其窒息。然后,刘×星找来阿法,并在他的配合下,将涛涛的尸体抛掷于东莞市虎门镇的威远海里。

帮朋友多次打出勒索电话

然而,当刘×星向阿法提出要继续向涛涛的家人勒索钱款时,阿法因害怕而拒绝继续合作。同月26日,刘×星又找来与他相熟的温×媛,并告知对方自己已经绑架了一名小孩,要她向小孩的家属索要40万元的赎款。根据刘×星的吩咐,温×媛多次拨打涛涛家属的电话。直到11月4日,广州警方根据群众报案,在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中船工程二标段海堤工地发现了涛涛尸体。随后,刘×星、阿法以及温×媛全部落网。

在法庭上,温×媛及其辩护人都强调,其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只是帮忙打个电话。而且,当时刘×星也没有告知其被绑架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尽管如此,法院根据其拨打勒索电话的事实,还是确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然而,在敲诈勒索罪、还是绑架罪这一定性问题上,办理该案的法官之间产生了分歧。

其行为属绑架的构成部分

按照法律分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可以分解为:行为人为了不法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温×媛的行为过程,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过程极为相似。但是,法院最后分析认为,温×媛是在当事人已经被绑架的前提下,接受刘×星的指使,给被害人家属拨打电话,其行为应该是属于整个绑架行为的构成部分,法院不能将温×媛的行为与整个案件剥离开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温×媛的行为确属构成绑架罪,因其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判决,温×媛以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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