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发现妻子与邻居叶某有奸情,前往叶家找叶某。王某到叶家不见叶某,当时只有叶某的儿子叶某某(15岁)在家。王某就拉着叶某某回他家,并顺手拿起叶家放在柜台上的一把菜刀。王某将叶某某往家拉的过程中,碰见叶某的妻子李某,李某让王某放了叶某某。王某说,好,但必须拿5000元钱,否则,就来收尸吧!当夜,李某分两次交给王某5000元钱,王某才将叶某某放出。
案情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了绑架罪。从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来看,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专业人士认为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都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二者也均表现为暴力胁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所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人,也就是直接向被威胁人索要财物,而不是向被威胁人以外的其他人索要财物,而绑架罪所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本案王某将叶某某控制起来后,向叶家的人索取财物,而不是直接向叶某某索取财物,向叶家的人索取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的内容,不是当即实施,而是声称将要实施,有一个缓冲过程,一般都是在被敲诈者违背敲诈行为人意志以后才付诸实施。王某持刀强行将叶某某劫持到其家,其暴力威胁已经实施,并非未实施或将要实施。第三,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对被害人的威胁一般是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或以揭发隐私、损坏名誉或以栽赃陷害等相威胁。而绑架罪则是采取暴力、胁迫、麻醉和其他方法直接将被害人劫持并离开原地加以控制。本案中,王某将叶某某强制控制在自己家中,而非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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