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鸡西市沉陷区补偿标准
依据《鸡西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票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征收人需提供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
2.被征收人需出具采煤沉陷区内的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照。
3.被征收人同意货币补偿安置方案、自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征收主体与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标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发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书面承诺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4.被征收人需出具搬离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后的住房证明,新住房不能在采煤沉陷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
5.同意原房屋产权灭籍并拆除。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低于政府测定的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的,各区政府可以在制定奖励优惠办法时,以奖励形式按政府测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由被征收人结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及楼层费,楼层费最高不得超过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较大的,各区政府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办法时,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房面积部分可按照以下标准出资: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砖混结构240元/㎡,砖木结构260元/㎡,简易(其他)结构280元/㎡。选择市中心区域由政府出资购买商品现房安置的,在选择新建楼房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安置地点差异按不同标准出资,出资平均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5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上靠到50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60%结算;上靠50平方米后及50平方米以上被征收人享受10平方米优惠面积,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80%结算;超出优惠面积部分按照新楼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程序给予补偿。
4.采煤沉陷区棚户区被征收人回迁高层楼房安置,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平房住宅。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0%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5%的建筑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选择主体17层以下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8%的建筑面积;选择主体18层以上高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上靠标准户型后的面积,免费增加12%的建筑面积。
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享受优惠面积部分,按照私有产权登记。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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