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凡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者,皆被视为未成年人士。
然而,针对未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事故,只能在其拥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方能由本人自行负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若是财产的补偿能力不足以满足全部赔偿要求的话,便需要其家长或其他法律上认定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点,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无疑要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这种侵害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即便监护人已经尽职尽责,没出现任何过失,也仍然需要负责赔偿。在此基础之上,倘若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了实际损害,那么包括学校、幼儿日托中心等在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同样可能面临赔偿之责;但是需注意的是,这是建立在有条件的赔偿责任以及由过错引发责任的基础上。换言之,校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在教育、管理的职责方面有所失误或不尽责;或者是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未能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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