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责任谁负
时间:2024-01-04 14:22:38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初中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责任谁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因此,如果学生在学校内被同学打伤,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由学校一方来决定。在学生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到打人者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程度。如果打人者明知故犯,有明显的恶意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误会或情绪失控等原因导致的打架行为,那么责任的承担可能会相对减轻。

此外,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家庭教育是孩子性格和行为习惯形成的重要环节,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合理的教育和监管责任,导致孩子在学校内发生打架事件,那么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民事侵权行为的特征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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