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恢复户口
服务对象:
1、经泰州市军转办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落户;
2、入境回国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复户口;
3、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4、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办理机构:
落户地公安局(分局)和落户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
申报材料:
1、经泰州市军转办及民政局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落户,提供军转干部或退役士兵申报户口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注销户口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2、入境回国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复户口,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注销户口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到材料;
3、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提供有效释放证明、原注销户口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4、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提供书面申请或法院撤销失踪的法律文书、原注销户口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户口簿工本费每簿6元(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办理时限:
入境回国工作、定居的居民恢复户口为材料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其他情况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事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局(分局)和落户地派出所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相关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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